废气处理设备,污水处理工艺

重磅! 2020新版环保执法目录发布! 轻则罚款! 重则关闭!企业环保失信罚1000万!立即执行!

2020/7/20 17: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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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超标排污如何处罚?哪些情况可以对企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引起业内广泛关注。

疫情期间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公布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全文如下:

生态环境部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及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0年3月1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央编办,国务院有关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3月12日印发


整理发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中重点对工业企业所涉及的:


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对重点排污单位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排污单位未申请或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共有248项内容。其中不少违规情形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特别严重的将面临强制停业、关闭。参看下面案例:


  警钟!一企业环保失信被罚1000万,总经理被判处1年3个月有期徒刑

 
 6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江苏澄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犯污染环境一审公开宣判,被告单位江苏澄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扬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人总经理欧阳立新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祥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追缴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澄扬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农药杀菌剂苯醚甲环唑、环丙唑醇的企业为减少成本支出,自2015年下半年起,澄扬公司擅自在江北新区某厂区内设置露天堆场堆放产余物料被告人欧阳立新、李祥分别任澄扬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为满足经营中不断累积的产余物料堆放需要,两被告人在明知澄扬公司的产余物料系危险废物,明知在露天堆场堆放危险废物违反国家规定、所采取的防范措施达不到危险废物贮存标准的情况下,经共同研究决定,于2016年、2017年分次对原露天堆场进行扩建,并指示、安排工人将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以“产品中间体”名义长期堆放、贮存在该露天堆场。

在长期堆放过程中,产余物料物质时有流失、泄漏、挥发。经鉴定,澄扬公司露天堆放的CY1202粗品、苯醚粗品CY1201等物料共计3635.967吨,在不作为中间物料返回生产工艺使用的情况下,属于危险废物。经检测,澄扬公司露天堆场地下土壤、水样部分特征污染物超出基准线20%,存放案涉危险废物的仓库内检出二氯甲烷,检出浓度大幅超出检出限值,二氯甲烷系列入我国《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大气污染物

  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被告单位澄扬公司违反规定擅自设置露天堆场堆放危险废物,虽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其以“产品中间体”名义长达数年露天堆放数千吨危险废物,长期放任有毒有害物质泄露、流失、挥发,不仅对大气、土壤、水体等外环境造成难以量化的损害,而且产生巨大的环境安全隐患,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案涉污染环境行为系为了澄扬公司的单位利益,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欧阳立新召集管理人员研究决定,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本案责任主体均明知不符合国家规定而长期露天堆放危险废物,主观上具有放任环境污染的犯罪故意。被告单位澄扬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欧阳立新、李祥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点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此案作为典型案例,有两个“首次”值得关注。第一是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企业环评中虚构的“产品中间体”认定为危险废物;第二则是首次将企业超量堆放危废,足以导致污染环境和危害安全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江苏澄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缺乏环境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持续破坏环境、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类的失信行为必须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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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碧水环保平台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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