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处理设备,污水处理工艺

《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13项规章修改

2021/4/1 15:17:46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30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议》现已2021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程用文


2021年3月23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法令》(国务院令第722号)、《湖北省优化经济开展环境法令》《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方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则,确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重要标尺标准行政行为,进一步加速营建安稳、公正、通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起商场生机和社会创造力,确保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开展,经对现行有用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整理和研讨,决议对13件市人民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会集修正,对5件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武汉市建造项目配套建造节水设备处理规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作如下修正:


将第十七条中的“建造项目的节水设备没有建成或许没有到达规则的要求”修正为“建造项目的节水设备没有建成或许没有到达国家、省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则的要求”。


二、对《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处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正为:“临街非经营性单位免费敞开厕所的,区城市处理部分应当与其签定合同,清晰其向社会公众免费敞开厕所、由城市处理部分供给运营补助等相关权利义务的内容;其添加的运转和维护费用由市、区财务给予恰当补助,具体方法由市城市处理部分会同市财务部分另行拟定。”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三、对《武汉市建造工程文明施工处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八条修正为:“建造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拟定文明施工计划,安排完结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设备建造。”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正为:“施工现场职工宿舍、食堂、厕所的设置,应当契合国家、行业标准。”


四、对《武汉市房子租借处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房子租借合同应当载明下列首要事项”修正为“房子租借合同能够就以下首要事项作出约好”。


 (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正为:“房子租借期限届满,当事人能够续订租借合同;未续订但承租人持续运用房子,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借合同持续有用,租借期限为不定期。”


五、对《武汉市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处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业主大会树立后,要求划转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修建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赞同,并一起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修正为“业主大会树立后,要求划转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经参加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加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并一起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修正为:“(二)业主委员会或许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业主对运用计划进行表决,经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经参加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加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表决前应当将运用计划向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刻不少于7日;”


六、对《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处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一条修正为:“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确保工程质量,推动修建业技术进步,节省资源,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令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正为:“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一致监督处理。”


(三)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正为:“预拌混凝土出产企业应当依法获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揽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则范围内安排出产。”


(五)将第六条修正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出产站点的树立,应当契合相关法令、法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本市三环线以内不得树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出产站点。”


(六)将第十四条修正为:“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出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查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催促期限改正。”


(七)删去第十六条。


(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正为:“违背本方法规则,建造单位明示或许暗示施工单位运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运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出产企业运用不合格原材料的,由建造行政主管部分依据《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法令》等规则,依法实施处分。”


七、对《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处理暂行规则》(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作如下修正:


(一)删去第二十六条。


(二)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八、对《武汉市餐厨废弃物处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作如下修正:


(一)删去第十三条。


(二)删去第十四条。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中的“第十八条”修正为“第十五条”,将第五项中的“第十九条”修正为“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修正为:“(一)未依照规则树立、记载、报送餐厨废弃物台帐或许未履行联单准则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修正为:“(二)未依照规则独自搜集、运送、寄存餐厨废弃物,与日子废物相混合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对《武汉市交通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出产监督处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六条中的“资质等级”一致修正为“等级”。


(二)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十、对《武汉市寓居证服务与处理暂行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八条修正为:“在本市寓居的非本市户籍公民,寓居挂号时刻满半年的,能够申领寓居证。”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正为:“申领寓居证的非本市户籍公民,能够到挂号地公安机关或许社区服务机构提出请求,也能够通过互联网等方法提出请求。”


(三)将第十条修正为:“请求处理寓居证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正为:“寓居证持有人的寓居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日内持寓居证及身份证到现寓居地公安机关或许社区服务机构处理信息改变手续,或许凭寓居证及身份证通过互联网等方法处理信息改变手续。”


(五)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正为:“寓居证持有人处理签注手续时,需交验请求人居民身份证。”


十一、对《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处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正为:“(二)安排施工单位拟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实施;”


 (二)将第九条第三项修正为:“(三)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十二、对《武汉市非机动车处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十三条修正为:“市商场监督处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树立相关作业机制,依法加强对本市出产、出售、运用电动自行车的监督处理,相关作业经费列入部分预算。


“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树立本市电动自行车挂号处理体系,依照国家标准查验请求挂号上牌电动自行车的脚踏功用、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国家3C认证证书、出售发票等信息,对契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录入挂号处理体系,及时挂号上牌。未获国家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挂号上牌。


“市商场监督处理部分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市出产出售的电动自行车的监督处理,并将在本市出售且通过国家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的信息与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同享。”


(二)将第十四条修正为:“上路途行进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挂号,获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进证。未经挂号上牌的,不得在本市路途上行进。


“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依据路途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本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挂号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能够依法制止在本市路途通行。”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正为:“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对契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当场予以挂号,并在5个作业日内核发电动自行车行进证和号牌;对不契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挂号并向请求人书面阐明理由。对依法获得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和治安处理部分应当创造条件逐渐配发电子标识芯片,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路途交通和产业安全供给确保。”


(四)将第十七条修正为:“电动自行车出售企业应当通过在出售场所明显方位公示或许在出售凭据中载明等方法,向顾客许诺其出售的车辆系通过国家3C认证的产品,能够在本市挂号上牌。


“顾客在本市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在本市挂号上牌的,有权要求出售者退货或许替换契合条件的车辆。顾客购买或发现违背国家标准的车辆或与认证参数不符的车辆的,能够向商场监督处理部分告发。商场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项。


十三、对《武汉市修建废物处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建造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行政批阅部分请求核发修建废物处置证”修正为“建造单位或许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行政批阅部分请求处理修建废物处置核准文件”。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正为:“(二)与通过核准从事修建废物运送的运送企业签定运送处置合同。”


(三)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从事修建废物运送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市城管法律部分请求核发修建废物运送服务许可证”修正为“从事修建废物运送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市城管法律部分请求处理修建废物处置核准文件”。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正为:“(三)具有适度数量规划的自有运送车辆,均获得路途运送证;”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上述13件修正的市人民政府规章条文次序和单个文字作相应调整,修正后从头发布。


十四、对以下5件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武汉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处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武汉市集体合同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处理实施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武汉市公共信誉信息处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环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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